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,于2004年5月21日登记结婚。2006年双方家长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。婚后原告与被告由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。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已不再共同生活,上述房产也于2008年6月22日转让。为此,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,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提示:本案实际分割的是出售房屋的房款,被告有可能将房款转移。律师介入后为防止被告一方转移财产,建议原告与被告办了一张关联卡,最终保证原告取得了自己应得的份额。本案中还涉及到一个问题,当时双方就房屋的权属写过一份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女方个人所有,虽然女方在庭审前放弃还是主张与男方共同分割,但在此律师还是要提示法律规定的变化,原《婚姻法》第十九条对夫妻之间赠与协议的规定是这样的:“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,对双方具有约束力。”
现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六条的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,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
记之前撤销赠与,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,人民法院可以按
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。
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。具有救灾、扶贫等社会公益、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适用前款规定。)
即根据新的法律规定,夫妻之间关于赠与的规定也打破了婚姻这层特别关系,并不享有特殊权利,也是可以撤销赠与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