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丽姣律师亲办案例
恋爱期间双方之间的借款如何认定。
来源:高丽姣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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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与被告是恋爱朋友关系,2003130日被告称其家人生病,急需用钱,从原告处借走30000元,之后又于200443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。后被告于20094月至10月份期间陆续归还原告9900元,剩余款项原告催促多次,被告一直未还。原告诉至法院,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提示:恋爱期间的借款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认定,否则一般不予认定为借款,会认定为赠与,或者共同消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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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高丽姣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8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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