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告与被告是恋爱朋友关系,2003年1月30日被告称其家人生病,急需用钱,从原告处借走30000元,之后又于2004年4月3日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。后被告于2009年4月至10月份期间陆续归还原告9900元,剩余款项原告催促多次,被告一直未还。原告诉至法院,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提示:恋爱期间的借款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才能认定,否则一般不予认定为借款,会认定为赠与,或者共同消费。